黎智英壹傳媒申禁令 禁警將搜查大樓資料用於欺詐案
05月24日
十名原告人依次為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動畫總經理吳達光、行政總監黃偉強、黎智英兩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被告為警務處處長。
代表壹傳媒等公司的韋仕博資深大律師指,涉案手令是根據《國安法》第43條向裁判官申請而獲得,但警方一向引用《警隊條例》申請手令,而警方是次特意引用《國安法》去申請手令,其搜查亦應受限於特定範圍內的資料,即警方應只能撿取與《國安法》案件有關的證據,歸還任何與《國安法》案件無關的證據。而且涉案手令雖然是根據《國安法》第43條申請,但卻並非由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申請,反而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申請。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指,壹傳媒如爭議涉案手令的權限問題,理應提出司法覆核,並不適合透過民事訴訟處理。
韋仕博另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營運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一項欺詐罪,該審訊訂於明年3月開審,而警方以《國安法》申請手令所取得的文件,疑被用於欺詐罪一案作檢控證據,而且無論涉案手令合法與否,警方亦是過度搜取資料,故有急切性去處理警方所撿取資料是否合法的問題,希望申請暫時禁制令禁止警方使用有關資料,並盡快進行此民事訴訟的審訊,讓警方盡快歸還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不屬法庭手令覆蓋範圍的資料、以及任何新聞材料。
案件明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