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虐打女友2歲女兒 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
05月31日
判決指,李男與女童的母親交往,兩人於前年4月底同居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個租屋處,女童母親因要上班的關係,將兩歲多的女兒交給李男照顧,不過李男在受托照顧一個多星期便開始虐待女童。
期後,女童母親發現自同年5月8日至22日,李男以不詳方式傷害女兒,導致愛女臉部有咬痕及瘀傷、腹內出血、腹部大片瘀傷、小腸逾10處急性腸子漿膜撕裂傷及全身多處瘀青等。女童母親一直到帶女兒出門探訪朋友時,才發現女童被李男虐打,憤而決定報警處理,警方隨即拘捕李男,檢方依照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李男判刑,李男提出與女童母親以10萬元(約2.8萬港元)和解的和解書,上訴第二審請求輕判。不過二審高等法院調查期間,曾傳訊女童母親,她作供時表示,和解書是李男私底下拿給她簽名,對方亦無沒有付他所述的和解金。另外,李男亦未有提出確有履行和解條件。
高院認為,李男一開始否認控罪,到高院審理時則坦承犯案,顯然頗有悔意,另外審酌他於偵查及原審時雖飾詞狡辯否認犯行,卻於二審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遂將他改判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