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表示,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分別在粉嶺裁判法院及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約21萬元及16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兩張清拆令,與大埔安富道一幢商住大廈兩個毗鄰住宅單位的若干違例平台僭建物有關,該些僭建物面積共約120平方米,均作出租用途。第二宗個案的清拆令涉及港島白建時道一幢獨立屋的若干僭建物,該些僭建物位於樓宇後面、天台及樓梯蓋頂,面積共約80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檢控。該業主於2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考慮了兩張清拆令涉及的搭建物面積及用途後,對該業主罰款合共209,430元。

第二宗個案的業主遭屋宇署於2017年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8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二次向業主提出檢控。該業主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被定罪,被罰款158,400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