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倘宣傳非法集會 民政署:或不發還開支
06月04日
民政事務總署指,接獲投訴指有區議員進行一些與區議會的工作無關,並影響地區和諧,及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的活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派發物資,及發表宣傳訊息,以鼓勵及協助公眾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
署方表示,根據《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一般準則第三條,區議員行事的方式,不應使其處境可能有負市民對區議員在一般應有的行為準則方面的期望。在決定參與任何活動前,區議員須詳細考慮該活動的性質和內容是否會被視為與區議員的地位或聲望不符,令區議會的信譽受損。《操守指引》特別準則第7(a)條亦訂明,區議員不可將其所得的議員開支津貼及∕或區議員辦事處,作與區議會事務無關的用途。
此外,根據《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第二十三段,區議員如以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及其他實報實銷的津貼∕開支償還款額支付辦事處的運作開支,須確保辦事處是用於執行區議會職務。所有未能符合《酬津指引》或與執行與區議會無關的職務的開支將不會獲得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