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熙怡女男爵已向司法機構表示,因私人原因,其現任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地區法官)的任期於今年7月29日屆滿後,將不會續任。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終審法院非常任普通法地區法官有助香港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保持聯繫,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亦多次獲得肯定。

現時終審法院共有13名非常任普通法地區法官,9名來自英國、3名來自澳洲及1名來自加拿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設有一份非常任香港法官及一份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名單,擔任非常任法官職位的人士的總人數,無論在任何時候均不得超逾30名。若有適當人選,司法機構會繼續按《基本法》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和既定機制,處理委任建議。

《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有憲制職責,在行使司法權力時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和法律原則裁定和處理案件,這亦反映於司法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