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研律政人員可獲任資深大律師 公會指或有重大影響
06月08日
大律師公會向成員發出的通告指出,律政司長沒有向大律師公會提供任何關於該提案的書面材料。司長表示,該建議僅限於在律政司工作的法律人員,並希望就該建議得到公會的支持。
根據《律政人員條例》(第 87 章),「律政人員」是指獲委任到香港擔任律政人員的人員,或合法履行附表人員包括律政司、地政總署、公司註冊處、土地註冊處。
現時,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沒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只有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 章)第 31A(2) 條規定的大律師才有資格。
大律師公會認為該建議非常重要,並且可能對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有必要與所有成員進行廣泛協商。公會邀請成員於7月9日或之前就提案發表意見。鼓勵成員以書面形式或通過電子郵件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