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手槍款式匙扣 3男被判有期徒刑3到4年
06月09日
一審法院認為,3名主犯李某龍、許某華、梁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郵寄78支槍、33件槍支零部件,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情節嚴重,鑒於其所製造、買賣、郵寄槍支僅供裝飾,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後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根據刑事判決書,最終3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3到4年不等。另外12名被告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後果,犯罪情節輕微,均可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李某龍的代理律師楊衛華表示,本案當中涉及的槍形全長只有4厘米,子彈不到2毫米,能不能被稱之為槍,能否機械地適應1.8(槍口比動能)的標準,這一點值得討論。
對此,上海律協刑法與刑事辯護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馬朗律師表示,「刑法不應是對條文的形式理解,而要對社會危害性進行實質判定。」當比動能達到認定標準時,槍形的口徑是否也應該納入定罪量刑的考量中。而刑法學專家、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吳允鋒也表示,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應根據其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明知」作實質性考量。他認為在本案中,行為人認為其製造的「槍形鑰匙扣」僅僅是玩具裝飾品,不具備槍支所要求的高度致害可能性,這種錯誤認識直接影響到其對自身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