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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2日港島示威活動期間,19歲無業青年涉嫌在灣仔襲擊1名警長,被控襲警。裁判官鄧少雄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指2名警員證供不吻合,受襲警員稱被告由上而下揮白棍施襲,自己舉棍擋格,不可能如目擊警員所述白棍在受襲警員腰間出現,而且目擊警員當時近在咫尺視線無阻,作供時不可能忘記被告涉案襲擊動作,記事冊上也沒提及,遂裁定被告罪脫。

鄧官裁決指案發時目擊警員身處受襲警長身後2米,中間無阻隔,受襲警長稱被告由上而下揮白棍施襲,自己舉棍擋格,白棍不可能如目擊警員所述在受襲警長腰間出現,2警證供不吻合。鄧官續指2人揮棍擊打擋格,動作幅度大,必然發出聲響,目擊警員也不可能留意不到。鄧官又質疑目擊警員稱擔心被告持棍傷人,不可能忘記被告施襲,卻對被告動作缺乏觀察,記事冊上從未提及襲警一事。鄧官再指警長供稱受襲,記事冊上卻只稱被告「企圖向本人施襲」,與常人理解有別。案發時以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用途工具罪拘捕被告,但未有包含襲警罪,鄧官直言對此「大惑不解」,終裁定被告罪脫。

被告王維泰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39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