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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出席中總婦委會講座時表示,「三權分工」概念包含職權分配,及互相監察和制衡原則,目的是預防濫用權力,而坊間翻譯英文為「三權分立」,普遍存有誤點。

陳兆愷表示,坊間翻譯「separation of powers」為三權分立,普遍存有誤點,涉及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是否分工合作,還是權力對抗;同時也混淆了三個機構的職能及權力。其實,三權分工的概念包含職權分配,以及互相監察和制衡原則,目的都是為預防濫用權力。然而,在實際情況下,一般是行政主導或立法主導。而自回歸後,基本法清楚規定香港的架構為行政主導。

陳兆愷指出,司法的職權包括執行及解釋法律、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監察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香港司法獨立,即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而法院審判程序和判決不受干預,這對維護法治、彰顯公義並增強社會對法治和司法制度,甚為重要。然而,法官權力是受到制衡,當中包括除特別情況外,所有案件必須公開聆訊;法官必須根據証據和法律原則判案等。

陳兆愷強調,法院不能凌駕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上。市民可就法官的表現作出投訴;對法庭判決不滿更可提出上訴。陳兆愷建議為確保判決質素,法院有需要制訂清晰的判案指引及加強培訓,同時法官有需要提供清晰判詞,包括判詞摘要,讓社會大眾了解判決的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