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機構及企業推出不同誘因或優惠,鼓勵員工接種新冠疫苗。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朱敏健表示,若僱主以保障公共衛生健康為由推出一些措施,導致員工間有差別待遇,技術上屬歧視。至於僱主要求未打針員工停工是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他指要視乎行動是否合理及必要,認為不同行業情況有異,不能一概而論。

朱敏健在一個電台節目舉例指,若僱主將未打針員工調往其他分店,員工受到的差別待遇較小,亦可能對僱主的業務有幫助,因此合理性及必要性更大;但若僱主解僱未打針員工,要證明行動之必要性便困難得多。

他表示,不同行業的僱主要證明針對員工行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難易程度均不同,例如當局要求航空及旅遊業,若不接種疫苗便不能開業,但某些行業或不需員工接種便能營業。

朱敏健又表示,若有僱主為已打針員工提供獎金或雙糧,而無打針員工則不能領取,做法可能是非必要,有機會受法律挑戰;但若有食肆指出,已打針員工可接待更多客人或工作時間較長,屬衡工量值的獎勵,便可能不涉及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