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一三年成立的香港司法學院每年均會按各級法官的需要提供適切的司法培訓。司法學院近月向裁判官提供的工作坊,並將上訴庭處理的兩宗屬於「裝修」類型的刑事毀壞案列出,表明下級法院犯了錯誤,沒有查看所有涉案的錄影片段,誤以為被告沒有預謀,而是被現場氣氛挑動至無法控制情緒而犯案,法庭在判刑前應該堅持查看所有錄影片段,從而釐清和掌握與案有關的一切情況。因為法庭絕不會容忍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的行為。

司法學院更向裁判官提供書面資料,以讓裁判官了解上級法院最新的判刑指引,包括兩宗案件都是屬於「裝修」類型的刑事損壞,案發時穿戴一身黑色衣物的十六歲少年,和另兩名男子衝入「喜茶」,用石頭擊毀兩台收銀機的屏幕、扯掉一部八達通閱讀器、推倒兩個海報展示架和兩個索帶圍欄座。這種俗稱為「裝修」的行為,其實就是對不同立場的人肆意攻擊,並同時帶有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等特徵和效果。該少年在判刑當天還差一日便足十七歲,原審裁判官不應把他形容為「非常年輕」,亦不應該只是簡單地帶過案情,然後就強調讓「青少年罪犯」改過自新的重要,判少年社會服務令。上訴庭認為鑑於罪行的嚴重性,改判入更生中心。

另一宗案發時十八歲青年與同黨破壞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的辦事處,在辦事處外噴漆、貼標語、敲打辦事處的玻璃外牆,令玻璃外牆整幅塌下,維修費逾十一萬元。上訴庭提到此類「裝修」事件是加重案件嚴重性的重要因素,這種行為是要搶奪法律的功能和地位,把個人眼中的對錯強加於人。這行為會造成惡性循環,令不同立場的人互相攻擊,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

此外,警方截查二十歲青年背囊搜出兩支灌有水泥的金屬棍,青年聲稱準備遇到政見不同的人士發生衝突時用作「自衞」,而判囚十天。上訴庭認為青年是有備而來,即使沒有使用武器,亦是一宗嚴重的案件,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刑時,應以懲罰和阻嚇比更生元素佔更大比重,乃加刑三個月監禁。

全文刊《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