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學院列兩刑毀案例 指原審判決「犯錯」
06月15日
司法學院更向裁判官提供書面資料,以讓裁判官了解上級法院最新的判刑指引,包括兩宗案件都是屬於「裝修」類型的刑事損壞,案發時穿戴一身黑色衣物的十六歲少年,和另兩名男子衝入「喜茶」,用石頭擊毀兩台收銀機的屏幕、扯掉一部八達通閱讀器、推倒兩個海報展示架和兩個索帶圍欄座。這種俗稱為「裝修」的行為,其實就是對不同立場的人肆意攻擊,並同時帶有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等特徵和效果。該少年在判刑當天還差一日便足十七歲,原審裁判官不應把他形容為「非常年輕」,亦不應該只是簡單地帶過案情,然後就強調讓「青少年罪犯」改過自新的重要,判少年社會服務令。上訴庭認為鑑於罪行的嚴重性,改判入更生中心。
另一宗案發時十八歲青年與同黨破壞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的辦事處,在辦事處外噴漆、貼標語、敲打辦事處的玻璃外牆,令玻璃外牆整幅塌下,維修費逾十一萬元。上訴庭提到此類「裝修」事件是加重案件嚴重性的重要因素,這種行為是要搶奪法律的功能和地位,把個人眼中的對錯強加於人。這行為會造成惡性循環,令不同立場的人互相攻擊,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
此外,警方截查二十歲青年背囊搜出兩支灌有水泥的金屬棍,青年聲稱準備遇到政見不同的人士發生衝突時用作「自衞」,而判囚十天。上訴庭認為青年是有備而來,即使沒有使用武器,亦是一宗嚴重的案件,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刑時,應以懲罰和阻嚇比更生元素佔更大比重,乃加刑三個月監禁。
全文刊《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