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學生襲警等3罪成 官:被告不知錯需考慮拘禁式刑罰
06月16日
辯方早前投訴被告曾於警車及警署內遭警員多次掌摑及以粗言辱罵,其後又被威迫抄寫及簽署警誡口供,否則不能前往醫院治療,因此質疑被告口供的自願性。鄭官指被告案發時年輕,可能不懂得如何就自己的權利提出要求,認為他雖然患自閉症,但不影響他明白及理解警方行爲。
鄭官續指,警員曾允許被告致電父母,惟他與母親通話期間仍不提及曾遭掌摑。被告聲稱在遭押上警車至被帶返警署錄口供期間,因害怕警員再次施暴而未有反抗,卻有膽量在錄口供結尾階段時,拒絕抄錄結尾聲明及簽署招認口供,直言難以理解被告行為,故不相信其證供屬實。
相反,如果警員真的多次向被告施暴及強迫他道歉,理應擔心被告會於致電父母時作出投訴,大可阻止對方通話,或先讓其簽署口供才致電父母,鄭官直言此做法更加「乾手淨腳」。
至於被告稱被捕前曾被噴胡椒噴霧,導致視野受阻,鄭官認為被告未曾於警車上提出眼部受傷,醫療報告亦顯示他沒有傷勢脗合,因此不採納其證供。
鄭官又指,呈堂片段中隱約聽到被告曾向警員說「過嚟隻揪」,「隻揪」有「對打」的意思。被告說出此話前,原本的聚集人士只是嘲笑警員的學歷及收入,但被告提出「隻揪」卻令事件提升至動武層次,可見他挑動在場人士的情緒,意圖引發事件進一步提升。
裁決後辯方決定保留求情陳詞,並要求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報告。惟鄭官立刻反駁本案涉擾亂公眾秩序及2項襲警罪,加上被告不認罪「都唔覺得自己有錯」,必須要考慮拘禁式刑罰,而非訓練時間相對較短的更生中心,坦言若被告是成年人,必定會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遂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指被告對於自己魯莽的行為深感抱歉。鄭官直指信中多處有錯字,「都唔知佢又幾認真寫」,又謂被告並未寫明道歉對象。代表大律師隨即表示被告向其口頭上表示乃向涉事警員及法庭致歉,鄭官直言「向我道歉做咩姐?佢又唔係打我」。惟由於被告需要還押,因此鄭官最終同意一併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但明言不會考慮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案發時18歲的被告陳秉臻被控兩項襲警及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指稱他於去年10月2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另指他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18423及6185。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3:04
更新時間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