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女性免因餵哺母乳而受到騷擾的修訂今日生效。根據有關修訂,任何人如基於女性餵哺母乳而作出不受歡迎行為,而合理的第三者顧及所有情況後,預期這名女性感到冒犯、侮辱或威嚇,或有人作出的行為,對餵哺母乳之女性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的環境,即符合「騷擾」定義,在僱傭、教育和服務提供等多個公共生活範疇中均屬違法。

平等機會委員會舉例指,在小型機構工作並放完產假的女性,若按醫生建議餵哺母乳,要求僱主容許她於午飯時間,在辦公室內無人使用的房間集乳,卻遭對方拒絕,表示房間只能作餵哺母乳以外的用途,行為則可能構成「直接歧視」。

平機會建議,任何女性若相信自己基於餵哺母乳,在僱傭及相關範疇遭受歧視,可向僱主提出投訴,女性亦可在事件發生後12個月內,以書面向會方提出投訴。平機會將調查事件並嘗試調停,若未能解決,投訴人可在事件發生後24個月內,在區域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資料來源:
一、針對母乳餵哺歧視之僱傭範疇指南(按這裡)
二、針對母乳餵哺歧視之其他範疇指南(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