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安法》在何種情況下會取締一家公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回覆《星島日報》查詢時指,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公司或團體,無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組織,如觸犯《國安法》內的罪行,均須處以罰款。而若該公司或團體因干犯《國安法》罪行而受到刑事處罰,則其經營權將被停止,或其營業執照將被吊銷。簡單而言,若然一家公司在《國家法》下被正式定罪,它將無法繼續其業務,換言之會被取締。

提及對壹傳媒兩名高層及三家相關公司被控違反《國安法》,江樂士直言此案尚須進入審訊階段,此時並非評論控方及警方行動的適當時機,但他認為如若檢控者針對疑犯的證據足以讓其相信有合理的定罪機會,他們在進行檢控時便會遵守由律政司在二○一三年發出的《檢控守則》。而該守則第五節提到,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包括兩個必要部分。第一,所得的可接納證據充分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第二,基於一般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檢控。

湯家驊:一旦罪成料影響註冊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出席活動後接受傳媒採訪,指出他對壹傳媒公司的架構並不清楚,惟若《蘋果日報》等持牌人為被檢控的三家公司中的一家,一旦罪成,可能會影響到《蘋果日報》的註冊。湯家驊表示,「案件與新聞自由無關,你做一般傳媒工作,我看不到你會呼籲其他國家去制裁中國或者香港,我覺得一般新聞工作者有機會干犯《國安法》的機會係零」,但強調若網上有涉及呼籲外國制裁的文宣,就「唔好再去掂呢啲文章」,否則有機會等同「推廣犯罪行為。」他解釋指,記者報道「事實」沒有問題,但不能認同背後目的、甚理推廣背後目的,或者有機會達到目的,此舉則有機會違法,而執法者會就事件環境證據如電郵紀錄、記者過往的言行去判斷其「犯罪意圖」。

湯家驊強調,新聞工作者要「自己去檢討」相關報道,免牽涉違法,若有不明白的地方,應詢問自己傳媒機構的律師。湯否認做法等同着記者「自我審查」,認為一般的專業新聞報道不會有類似問題發生。對於《蘋果日報》須否停刊,湯家驊稱,要留待法庭的裁決,目前評論相關問題是不尊重香港法治制度。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