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提上訴 上訴庭駁回指符公平審訊權益
06月22日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唐英傑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他仍可在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席前,得到公平審訊。在本案的情況下,當陪審員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響,以及司法公義妥為執行可能受妨礙,令陪審團達致公平審訊的目的,有受影響的風險,為確保達到公平審訊,唯有不設陪審團,改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案件。上訴庭認為此舉符合控方維護公平審訊的權益,以及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
上訴庭重申《國安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用的國家法律,擁有特殊憲法地位,其重點在於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雖然在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此為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而《基本法》第87條或《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均沒有指明,刑事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上訴庭指,《國安法》第42條指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須公正和及時辦理,以達致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此條例正好有力駁斥唐英傑認為可通過傳統司法覆核,對律政司司長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的證書提出質疑。法庭一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便會助長附屬法律程序擴展及拖長,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誤甚或受干擾,違反《國安法》第42條。
上訴庭強調律政司司長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的證書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63條所保障,不受干預。根據普通法,只有在不誠實、不真誠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有限理由下,才可覆核檢控決定。檢控決定不可基於合法性和程序保障原則等常規司法覆核的理由予以質疑。唐英傑只稱他擁有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的憲法權利,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令他能質疑律政司的檢控決定。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