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專家證人指「光時」標語旗 有推翻國家政權意思
06月23日
控方開案陳詞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在6月30日刊憲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獲傳媒廣泛報道。本案被告唐英傑在2019年8月2日註冊登記號碼為 TV 7283 的電單車,他持有的暫准駕駛執照(英文:Probationary driving licence,俗稱P牌)暫准駕駛期直至2020年12月21日。
唐在2020年7月1日駕駛電單車,從東區海底隧道駕駛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車上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八字的中英標語旗幟,黑色旗幟上寫有白色字體。當日下午3時半左右軒尼斯道及駱克道交界有磚頭、竹枝等物件堵路,附近垃圾起火燃燒,近80人在交界聚集,警方呼籲市民離開現場,並在東行軒尼斯道築起警方防線。閉路電視、車輛攝錄及網上片段等拍攝到,唐約在下午3時37分,駕駛電單車衝越該警方防線後繼續前進,在場人士歡呼喝采,警方大喊嘗試叫停唐但不果。
唐衝越第一條警方防線後,在東行軒尼斯道及及駱克道交界,衝越第二條警方防線,附近約60人歡呼起來 。唐繼續衝越在駱克道及謝斐道築起的第三條警方防線,同樣地附近有人歡呼,警方大喊嘗試叫停唐但不果。當唐駕駛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準備衝過第四條警方防線時,警員 8260(譯音:李浩銘)、警員2674(譯音:葉偉俊)、警員 12197 (譯音:楊俊堯)及警員9682(譯音:伍大成)大叫唐停車,伍嘗試捉住唐但唐一直駕駛沒有停下,最終電單車撞向李、葉、楊三人,唐遂倒地,電單車則開始泄漏燃油。控方指唐的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害公眾及在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警長朱均強(譯音)在下午3時40分左右,以「煽動或教唆他人分裂國家罪」及「危駕罪」拘捕唐,唐保持緘默但指其左腳疼痛,故被送往律敦治醫院治理。唐翌日被送往東區醫院,警方在其法律代表在場下,檢取屬於唐的一部金色小米手提電話,內有一張SIM卡及一張32GB SD卡。
警方檢取涉案黑色旗幟、內有急救用品的黑色背心、印有銀色「SHARK」字眼的頭盔、啡色戰術腰帶、啡色膝墊、一支150毫升粉紅色消毒藥水、黑色防毒面具、一張八達通卡。
控方指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情況正常,亦有充足光線。唐的電單車沒有任何機械損壞,碰撞事件亦非由電單車故障所致。
警員 8260(譯音:李浩銘)下腰椎、三角肌、食指及中指、兩方手腕疼痛,前臂及膝蓋瘀傷,左手肘及右膝蓋擦傷。李留院七日,及後一直出現左手腕、左膊頭及腰背疼痛,故接受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李獲批48日病假由2020年7月1日至2020月8月17日。
警員2674(譯音:葉偉俊)右手拇指指間關節移位,左前胸壁輕微疼痛,左腿腫脹及不適,葉獲批54日病假由2020年7月1日至2020月8月23日。
警員 12197 (譯音:楊俊堯)右胸壁疼痛但沒有損傷,右手拇指疼痛及輕微擦傷,楊獲批5日病假由2020年7月1日至2020月7月5日。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永欣
建立時間12:33
更新時間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