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庭上播20分鐘片段 唐駕插「光時」旗電單車撞向警員
06月23日
而「光復香港」即指從敵人手上奪回香港,其含意為不承認香港為中國一部分,又視中國政權為敵人。劉智鵬又考慮梁天琦於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補選中使用相關口號,又指在2016年代表意思與2020年大致一樣。
劉亦有考慮示威者於2019年7月21日於中聯辦外使用相關口號,當時中聯辦設施及國徽被破壞。而中聯辦為新華社支部,屬中央人民政府在港的官方機構。當日示威者行為目標為拒絕中央政府管治,相關口號至案發時意思沒有重大改變。
另外,警方調查顯示由前年6月9日至去年7月1日間,當中213日在示威活動曾涉及使用相關口號;示威者自前年6月起頻繁使用口號。
警方在被告電話雲端硬碟中檢取一個名為「光復香港」資料夾。此外,被告於事發當日曾以通訊軟件Whatsapp與一個用戶名為「Dinosaur BB」的人傳訊息,對話內容顯示被告得知警方在紅隧封路及設立檢查點,被告打算使用東區海底隧道前往他稱為「安全點」的咖啡店。「Dinosaur BB」向被告指「好遲(So late)」,被告於下午3時以語音回應「唔遲(Not so late)」,又指他們正在聚集人群,現在時機正好。
當日較早前「Dinosaur BB」亦曾傳送一張新聞圖片予被告,圖片顯示警方展示紫旗,警告在場人士違反國安法。而被告與「Dinosaur BB」對話的首個訊息為事發當日下午1時許,而電話對上一次通話紀錄為去年3月23日,控方推斷被告故意使用有關電話犯案。
案情續指被告於國安法實施首日犯案,當時自2019年6月起針對反修例的示威活動已不再存在。被告犯案地點在過去數月曾多次發生示威活動。案發前社會對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亦有激烈討論。被告故意讓公眾目睹其犯案,亦明知警察欲攔截他,但他仍繼續犯案,有意鼓勵他人作出相類行為。
被告案發當日公開駕駛電單車並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旗幟,從東區海底隧道前往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交界。被告故意用相關字句與人溝通,及以高調行動讓傳媒報道。而涉案旗幟字句隱含「香港獨立」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對於被告的分裂行為,被告於國安法實施當日犯案,並多次無視警方防線,最終撞向警員。被告暴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全,危害在場警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嚴重傷害三名警員。
此外,被告駕駛態度遠低於標準,他多次無視警方防線,沒有在警方要求下停車,最終撞向警員,令3名警員嚴重受傷,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周天行讀畢開案陳詞後,庭上原打算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駕駛電單車駛經海底隧道及穿越警方防線。惟周表示因法庭網絡連線問題令片段播放不流暢,暫停播放片段。
控方下午播放近20分鐘的剪接整合片段,顯示案發當日路面情況及唐英傑駕駛電單車經開不同路段的一刻,而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時有不少民眾歡呼支持。其中一段來自「志森與志豪」Youtube頻道的影片,拍攝到電單車撞向警員的場面,當時唐一直駕駛沒有減速,有一名警員上前捉住在車上的唐,然後車輛繼續行駛撞向前面的警員,唐亦失去平衡倒地滾了兩圈,附近警員見狀立即上前制服唐。
唐及後被拍攝到雙手雙腳均被綁起,再被警方拖行到附近行人路上,唐的電單車躺平在地上漏油。辯方律師指不會爭議唐當日駕駛涉案電單車及經過不同路線的事宜。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指,唐在1996年9月於香港出生,居住於九龍灣彩盈邨,2008年至2015年間就讀於賽馬會官立中學,被告就讀至中五。被告為涉案電單車登記擁有人,案發時持有暫准駕駛執照。案發當日港島區有示威活動,被告駕駛電單車從東區海底隧道駛往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交界,背囊插有黑色「光時」旗幟。
庭上一度需展示涉案「光時」旗幟,法庭職員在3名法官面前高舉旗幟,前後展示。控方另讀出多段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來源及時間,又逐一展示涉案證物。
控方近下午4時傳召第一名控方證人,女警司654 譚蘊兒出庭作證,她在1999年7月加入警隊,她在2020年7月1日於中區警署當值,指揮中心得悉港島區有反國安法示威活動進行,下令她帶領近30名警員的小隊在中環及灣仔等高風險地點作高姿態巡邏,她在下午3時許按指令帶隊到灣仔軒尼斯道戒備,因為該處有示威者堵路起火,警方到場滅火、搬走垃圾桶及磚頭等堵路物件、警告市民。
譚指示警員舉藍旗,即指出該處屬未經批准集結,警告現場聚集的人士即時散去,如在場人士仍然集結及逗留,警方會以武力驅散及拘捕。 譚又指示威者從銅鑼灣方向往中環方向前行,故譚下令警員在軒尼斯道東行線築起警方防線,意圖阻止示威者前進,但會開放給真正的道路使用者通過,呼籲他們經駱克道離開。
案件明續。
記者 劉曉曦 王永欣
建立時間14:16
更新時間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