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打傘辦公防監控攝下走光影像被炒 索賠逾33萬被駁回
06月23日
報道指,女事主張女士2013年10月中旬入職了深圳的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漸升任為信貸管理部門的審批副經理。2019年6月公司在各個牆角處安裝了高清攝像頭,其中一個高清攝像頭就在張女士的座位上方,張女士的一舉一動會被拍下。
這讓張女士心中很不舒服,認為已經沒有了任何隱私;而且公司高管都是男性,自己有很大風險被拍下走光畫面,為了保護隱私,張女士用兩把雨傘遮住攝像鏡頭。
這種行為在公司看來是逃避管理的表現,影響其他員工的工作態度,造成了負面影響,人事經理曾兩次找到張女士溝通,但她不願意配合。此後,公司分別在2019年7月3日和4日下發了書面《警告信》,仍然無果。十幾天後,也就是同年7月17日,公司單方面與張女士解除了勞動合同,原因為:在座位撐傘上班,嚴重違反公司紀律。
張女士認為,公司攝像鏡頭有很多,完全能拍到自己的狀態,撐傘沒有影響公司管理,公司單方面行為已經違法,起訴公司並索賠33.5萬元。
結果,仲裁、一審、二審的結果張女士都不滿意,於是上訴至廣東高院;在此期間花費的5000元律師費、訴訟費也要由公司承擔,且支付自己33.51萬元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高院審理認為,公司工作區域不是員工的私人區域,將攝像鏡頭安裝在牆角並無不妥;根據張女士提供的視像畫面及照片,公司沒有侵犯隱私的行為;至於公司高管為男性,女下屬穿著易走光的問題,沒有直接證據。張女士撐傘的行為,不僅躲避公司管理,還給其他員工造成了不良影響,公司單方面與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合理也合法。最終,廣東高院駁回張女士申請,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維持一審、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