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有業主無遵從強制驗窗 罰款逾15萬元
06月24日
有關單位位於將軍澳寶琳北路一幢31層高及樓齡32年的住宅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該業主於今年2月16日承認控罪,並在判刑當日仍未遵從有關通知的情況下,於本月8日被法庭重罰15.15萬元,當中包括約300天不遵從有關通知的每天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