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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的第3天審訊下午再續。高級督察何子堯下午繼續出庭作證,何在辯方盤問下指,警察通例中沒有條例規定如何設立防線,而設立防線的首要條件是要確保警察安全。當被告騎電單車衝向警方時,何與其他警員向被告大叫「停車」,亦以身體動作示意被告停車。辯方指被告「扒頭」時穿過車與車之間的狹窄空間,當時一名黑衣警員走向被告,舉高盾牌看似想向被告投擲盾牌,而被告駛過黑衣警員旁邊後,黑衣警員手上沒有任何盾牌,如果盾牌擊中被告或令被告駕駛時分心,進而引致被告及後撞向警員的意外。

辯方問何是否同意被告撞向警員屬於意外,何則指他無法估計相撞的原因,但同意被告駛過黑衣警員旁邊後,黑衣警員手上的盾牌消失了,而他亦不知道該盾牌去哪了。辯方續問被告撞到警員後倒地,只是在地上爬行,沒有逃走或抗拒警員拘捕的跡象,故指警察其實毋須特意壓上被告的身體制服被告。何回應指他當時的視線被同僚遮檔,故看不到被告是否嘗試逃走,亦看不到被告有否被打。

何指任何人被胡椒球彈擊中後,會感到「唔舒服」,他無法估計相撞事件發生的原因。何亦指自己親眼見到被告「扒頭」後加速駕駛,當時何與被告的距離約5米。辯方提出被告「扒頭」後已立即有警員舉起盾牌上前阻止,根本沒有時間加速駕駛,何表示不同意。

控方另傳召偵緝警員吳太盛作供,吳當日看守位於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的警方防線,吳看到被告的電單車向防線方向駕駛時,手持警察盾牌走到最前,舉高盾牌示意被告停車並大叫「停車!」。吳解釋自己當時希望捉住或截停車上的被告,但因為被告「扒頭」後突然向右轉軚並加速駕駛,吳遂發覺「做唔到」,電單車便在吳身旁擦身而過。吳估計電單車「扒頭」前車速為20-30km/hr,「扒頭」後加速至40km/hr 。

控方遂播放片段,顯示吳本身手持盾牌,但盾牌在電單車擦身而過後不見了。吳解釋當時如被告駕駛電單車「扒頭」時減速,他本認為能捉住被告,但當被告駛近時發覺車速太快,「當時驚電單車撞到我,諗住個盾可以擋一擋」,然後在電單車經過時「鬆左手」,「個盾彈開咗」,吳指其行為屬「自然反應」,當他轉身想繼續追截被告時,已發現被告已撞倒數名警員。

案件下周一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