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實施快一周年,特首林鄭月娥早前表示,會檢視香港現行的體制、制度、法律是否跟國安法相適應,如有需要作出更新、完善。本身是華員會前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主席黃河昨天就在網上撰文,題為「公務員退休金與《港區國安法》」,建議特區政府考慮修訂《支付退休金∕遺屬撫恤金的條件》中的有關規定,規管退休公務員的行為。

黃河在文中指出,特區政府是否支付「長糧」,實際上是附帶一些條件的,並不是「老奉」的。他指退休公務員大多會被庫務署署長要求簽署《符合享有退休金∕撫恤金聲明》,以表明自己「已閱讀及明白詳列於庫務署單張內的有關支付退休金∕撫恤金的條件」。相關單張上實際上羅列了多項條件,就包括公務員退休金可以被停止或暫停支付、扣減或取消的理由:「被裁定破產或宣告無力清償債務」、「經判決犯有叛國罪,或對香港嚴重有損的罪行」、「或其以前受僱於政府時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二部的罪行」等等。而其中的「叛國罪」或「對香港嚴重有損的罪行」,正是《港區國安法》涵蓋須制裁的範圍。

他表示,有退休公務員在職時年年參加「六四」遊行,高呼反對內地執政黨的口號,退休後仍「不忘初心」,還熱衷投入反修例風波,以為自己早已是退休之身,政府的規限管不到自己;有退休高官甚至毫無忌憚地高調參與到前年的反中反政府反修例風波的活動中,甚至走到外國去;又有退休高官公然高調破壞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全無顧忌。這些人士的退休福利之得以「高枕無憂」,他們之能夠「消遙法外」,不在於他們沒有如在職公務員般宣誓或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而只是因為當局既沒有嚴格依照有關《支付退休金∕遺屬撫恤金的條件》執行紀律,而「網開一面」,又未能與時俱進,及時修訂有關規範而已。他因此建議,特區政府盡快考慮略為修訂《支付退休金∕遺屬撫恤金的條件》中的有關規定,並向在職及退休公務員加以說明,以堵塞有關漏洞、杜絕有關行為。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早前就認為應要求退休公務員宣誓,黃河現在又提出從退休金着手規限退休公務員行為,難免令人關注。但修訂「長糧」規範,由原則到技術問題都甚為敏感複雜,相信如非出現嚴重問題,政府都不會輕易祭出此一「撒手鐧」。

杜良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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