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布9月30日前屆滿外傭合約 可延長最多三個月
06月28日
就所有在2021年9月30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標準僱傭合約」第二項的僱傭期可在僱主及外傭同意下,延長最多3個月。然而,已根據包括2021年3月29日宣布的彈性安排下獲准延長的合約,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如新聘請的外傭未能於該3個月的延長期內獲安排來港,而僱主須在該3個月的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僱主應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僱主有責任預先作好準備,安排其新聘請的外傭於3個月的延長期內來港及/或安排與其現任外傭續約。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政府會進一步延長於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相關彈性安排。如外傭未能在上述的一年期內返回原居地,他/她可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
政府提醒僱主和外傭,上述彈性安排須由僱傭雙方同意,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規定仍然適用。僱主應安排外傭在已延長的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