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生果刀刺傷警員 執業大狀指有違反《港區國安法》
07月02日
她表示,《港區國安法》第二十四(一)條下的「恐怖活動罪」,該條文訂明「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而活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她指出,自《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表面上社會狀況大致可回復正常,然而經歷了反修例示威後,香港社會的守法意識已被大大削弱,是次襲擊證明,暴力分子沒完全放棄以非法手段去達到顛覆中央及特區政府之目的,國家安全風險依舊存在,特區政府必須時刻保持着全面高度戒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