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國安法》尊重和保障人權 惟大部分權利和自由不是絕對
07月05日
鄭若驊指,《香港國安法》第2條強調《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是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的規定」,這正是為個人權利和自由與維護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她舉例說,言論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不過,《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訂明,行使有關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可依法律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風化、或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而受到必須的限制。
鄭若驊這調,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有關人權法的案例早已確立「負責任新聞作業」的概念。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報章出版人和編輯也同樣須要遵從新聞活動中的特別責任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