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在論壇上表示,香港應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有關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又指香港原有法律「去殖民化」是必然要求,也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

張勇說,《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年來成效顯著,迅速扭轉修例風波導致的動盪不安的政治局勢。他指《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主要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其實施需要香港和內地法律工作人員經常性切磋,深化認知,增進共識。

他提到,全國人大在《國安法》通過前作出的「528決定」,其中第6條授權人大常委就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該授權有三層含義,其一是全國人大常委可制定任何相關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二是立法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列明禁止的4類犯罪,即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進一步禁止嚴重危害國安的犯罪;三是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方式,即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當地機關實施。張勇強調,《港區國安法》要和本地法律制度融合銜接。

張勇指,現時國安法的四大類罪行不足以涵蓋所有方面,國家國家刑法規定11類危害國安的罪行,而《基本法》第23條明確禁止7類危害國安的行為及活動,未來需要和現有的法律有效涵接、相互補充,應當盡早完成該憲制責任,這是全國人大提出的明確要求。他又指,香港原有法律「去殖民化」是必然要求,也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