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生攜伸縮棍管武罪成 待索勞教中心報告兩周後判刑
07月08日
崔官裁決時引述,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當日攜帶涉案伸縮棍、頭盔、防毒面罩等物品,亦同意武器專家報告所指該伸縮棍本質上具攻擊性。考慮各項環境證供後,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表示會保留上訴的權利,又提到律政司一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但最終撤回並繼續提控,希望法庭考慮此特殊情況,不索取更生中心等報告,直接判處監禁式刑罰,否則無法反映律政司對被告所造成創傷(sense of grief)。
崔官則認為法庭在處理判刑時,需要考慮被告犯案的年紀、背景等,不能一面倒考慮辯方有沒有機會上訴,強調教導所等刑罰注重更生及發展,與成人監禁的方向不同,因此下令被告還柙以索取報告。
案件去年7月提堂時,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建議控辯雙方商討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惟律政司堅持檢控程序。辯方即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最終被香淑嫻裁判官拒絕。
案發時為中五生的楊天聰(18歲),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無任何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