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者前年11月11日發起三罷行動,數十名黑衣人清晨在大埔墟熟食中心吃早餐,警方接獲舉報到場截查,在一名教大生身上搜出彈弓及彈珠等。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今在粉嶺法院被裁定罪成,黃國輝裁判官指士巴拿等涉案物品與學習扯不上關係,故認為他在公眾地方管有該物,必然有傷人意圖。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柙候判。

25歲被告黃葦納,今年剛從香港教育大學畢業,控罪指他於前年11月11日在大埔鄉事會街8號綜合大樓二樓熟食中心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彈弓、多顆彈丸及彈珠。

黃官裁決時指,接納控方3名證人警員的口供。高級督察袁嘉宏供稱,當日早上5時許在大埔巴士站,見到數十名黑衣人用木板堵路,他與同袍遂進行驅散及清理雜物。警員林曉炎則於接近6時,在大埔熟食中心拘捕被告,並從他身上搜出涉案物品。

黃官續指,涉案彈弓明顯由人手自製,結構堅韌,其中8寸長的膠帶可用力拉至18寸,被告另管42粒鋼珠及9粒玻璃波子,兩者均有一定重量。兩者配合用以射向人會造成不同程度傷害,若射中眼、鼻梁及口則更嚴重。如果使用者對於彈弓使用熟練,更容易射中目標。對於辯方專家、城大教授指,難以想像射彈珠會對人體有重要損害,黃官直斥其說法「脫離現實,不設實際」,並指被告當時藏有的士巴拿等物與學習扯不上關係,彈弓亦不會用來「射雀仔」,故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涉案物品,必定有傷人意圖。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