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所謂學者曲解恐怖主義活動 枉為人師
07月10日
司長引述《香港國安法》第27條提到「宣揚恐怖主義」罪,「宣揚」是指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護或者頌揚的行為,在「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對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信念或理論進行鼓吹或者辯解,不得為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攬炒」口號和主張進行宣傳或者喝彩。
鄭若驊指出,社會上有人將犯罪行為錯誤地說成甚麼「英雄」事蹟,有人甚至帶同小孩獻花「悼念」、有學生組織對兇徒表達「感激」,其實稍為理性的人,都知道不應該將犯罪行為美化,這些人完全違背道德倫理、歪曲事實和顛倒是非。因此在法律原則上,任何人都應當謹慎作出負責任的言論,不能美化或宣揚恐怖活動。在道德上,更加不應直接或間接地鼓吹或「英雄化」恐怖主義的言行,荼毒社會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