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旺角示威25歲男帶雷射筆圖傷人罪成 還押月底判刑
07月16日
梁官裁決時指,現場警民對峙,氣氛緊張,到場者必然知道現場情況,被告除了雷射筆外同時被搜出面巾、手袖、6對手套等,遂裁定他無合理權限或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
至於另外兩項控罪,梁官認為控方主要依賴警員證供,惟警員在庭上供稱現場「久唔久有人叫囂」,卻於書面供詞指沒有人叫囂,認為警員以「可能處理太多這類事,所以不覺得係叫囂」作為解釋,是受個人觀感影響判斷,法庭不接納及依賴其證供。此外,控方未能指出被告當時的位置,或證明被告在人群叫囂前是否已經在場,因此判被告違限聚令及非法集結罪脫。
辯方求情指,被告中三畢業後主要以「炒散」為生,亦獲母親及社工撰寫求情信,力證他為人孝順,家境不好依然努力工作,對將來生涯亦有規劃,並非無所事事。
被告劉曉峰(25歲),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同案另一被告22歲西廚學徒方佐瑋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被判囚6個月。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