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越南籍非法勞工 各判囚15個月
07月23日
入境事務處調查人員於本周一(19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元朗一間餐廳內拘捕一名越南籍男子及一名越南籍女子,年齡分別為28歲及26歲,他們被捕時,分別正在從事侍應及洗碗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該名越南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15個月。同時,他們亦各被控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各被判監禁15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各合共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