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情周記】立法反起底 有理要敢講
07月26日
網上「起底」近年備受關注,在二○一九年社會事件期間,無論「藍黃」,很多人都受到「起底」滋擾,成為導致社會非常不穩定的因素。為此,政府在立法會上提出《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將惡意行為刑事化,並擴大私隱專員公署的權力。香港在過去兩年的黑暴期間,網上「起底」肆虐,不少人有意圖地公開他人資料,令到被起底者及其家人飽受欺凌和滋擾,甚至擔心安全受威脅,對社會的安定造成很惡劣的影響。
資料顯示,自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一年六月,私隱公署共處理超過五千八百宗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個案,政府三百多次主動聯絡相關網站、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超過六千三百條涉及「起底」的連結。
雖然社會上有很大的聲音,都認為政府必須盡快打擊這些惡劣行為。不過,在政府表示將修訂相關條例,將惡意刑事化之後,坊間又發出不少反對聲音。
四分一移除指令不獲處理
立法會於上周五就《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和二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在會上發言解釋相關修例內容,並對那些似是而非的反對聲音予以反駁。是次的修訂草案堵塞了相關條例的幾個漏洞。首先是擴大被侵擾的「資料當事人」的保障範圍,由過去的未經「資料使用者」的同意下公開「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直接改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披露。涵蓋的範圍亦擴大至「資料當事人」的家人。
此外,亦加強了私隱專員在處理「起底」個案時的執法能力,例如可以指令違規的網站或社交平台移除相關的資料。至於罰則亦加強了,草案建議引入兩級制的「起底」罪行。第一級罪行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披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只要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的傷害,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第二級罪行則為當披露有關個人資料對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可證明的指明傷害,再加上第一級罪行的犯罪元素,即構成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雖然大家都知道起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很大,然而,曾國衞在立法會的發言,有些內容依然令人驚訝。他表示,過去私隱專員公署跟進投訴,執法部門要求有關的平台或者網站移除相關資料,但成功移除的竟只有七成多,換言之,雖然政府當局認為網上某些資訊有問題,指令營運者移除,但仍有多達四分之一的資訊「依然故我」,營運者「睬你都儍」。讓人覺得自律根本談不上,在自由的擋箭牌下,網上欺凌者可以肆意妄為,不立法根本難以阻止杜絕。
任何政策都會有人出來反對。這次較惹人關注的是美國《華爾街日報》報道,特區政府如果修例打擊起底,包括臉書、推特和谷歌在內的互聯網巨頭,可能會停止在港提供服務。不過,事隔一、兩天,亞洲互聯網協會便澄清,相關公司無提過要撤出香港云云。
西方可做 香港卻不可做
雖然亞洲互聯網協會已作出澄清,但西方媒體依然繼續炒作,報道被否認也無關宏旨。這種情況近年,特別是在黑暴期間,屢見不鮮。一旦有人在網上「爆料」,本地以至西方媒體都不問緣由,不分真假大肆炒作,消息愈傳愈廣,令本地以至西方的民眾信以為真,然而,當事情真相大白,這些媒體懶得澄清。舉其大者是「八三一」警方在太子站打死人以及「爆眼女」原來沒有爆眼,去了台灣等事件。
立法打擊侵犯別人私隱,並非香港獨有。歐盟於三年前生效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更被稱為「史上最辣私隱保護法」,企業一經定罪,罰款最高為該企業全球年度營業額的百分之四或兩千萬歐羅。曾國衞在發言中也舉出澳洲、紐西蘭等地的立法作為佐證。
西方媒體對於其他國家地區立法一聲不響,對於香港做同樣的事情,為何卻偏偏咬着不放呢?說到底,還是政治偏見,出於她們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對香港的政府和政制的偏見。依照西方的邏輯,香港政府並非透過西方民主式選舉上台。按她們的講法,非西方民主式選擇產生的政權,就是原罪,因此,特區政府應該受到限制,其權力應該要被剝奪。西方的「民主」國家可以做的事情,香港不可以做,做的話就等如政府無限擴權,有理無理,都要反對。西方的媒體不斷渲染,把香港說成不自由、侵犯人權的地方,這些話多講幾次,就彷彿變成事實。很多不明就里的民眾,對中國以至香港形成負面印象,西方民眾的反華情緒,往往也是就此形成。
起底之患已經不是擔憂,而是實實際際的公害,《私隱條例》的修訂,目的是要保護香港所有的市民,無論政見為何,都能夠受到法律保護。對於西方的無理批評和反對,特區政府應該加入澄清和反駁的力度。回顧過去,很多政府應該要做的事情,卻因為害怕西方國家和媒體指手畫腳而卻步。吸取了最近一年立法執法穩定社會局面的經驗,事到臨頭最重要是有承擔,特區政府官員立下應做的就要做的決心,香港才能夠真正長治久安。
陳約翰
港情周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