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均罪成 押周四求情
07月27日
法官判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均罪成。案件押後至星期四早上10時進行求情,控辯雙方需在明天下午3時前向法庭提交求情書面判詞。
法官杜麗冰庭上讀出簡短裁決理由,指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的旗幟可引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唐在案發時明白此口號隱含分裂之意,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當唐展示口號時,他有意與他人溝通口號中的分裂之意,意圖煽動他人分裂香港與中國,該口號為唐所提倡的政治議程。而唐沒有在警方的防線前停下,最終撞向警方。其行為故意挑戰警方,而警方則象徵香港法律和秩序。
杜官續指唐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破壞公眾安全,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唐以涉案行為威嚇公眾以跟隨其政治議程,終裁定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
3位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認為警方在涉案4條警方防線前均提出合法指引,如大聲叫喊或手勢示意,指示被告停車,但被告無視警方全部指示,包括警方在第3條防線發射的數發胡椒球彈。3名法官認為被告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理應停下其電單車,但被告卻故意衝越警方防線,車輛與警員僅距離一至兩米,亦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後均加速駕駛,最終撞向在第4條防線的3名警員。
辯方在審訊中爭議當日在第四條警方防線的偵緝警員吳太盛,手持警察盾牌走到被告附近,再向被告投擲盾牌,令被告分心駕駛才釀成意外發生。涉案電單車在第4條防線前「扒頭」一輛啡色私家車時加速駕駛,雖然被告有可能預視到即將會撞到前方的警員,而踩踏板剎車,但根據法醫的證據所指,即使被告「扒頭」加速後剎車,撞向3名警員的意外亦無法避免。3名法官遂認為涉案電單車無論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意外因其車速亦注定會發生,故決定不就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而作出裁定。
3名法官接納控方所指,被告衝越兩條防線後,明明可以離開並前往銅鑼灣,但被告卻特意轉彎駛向第3條防線,故被告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並在附近範圍展示車上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的旗幟。而控辯雙方的專人證人均接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有人會理解為「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雖然辯方指每個人對8字的理解均不同,亦認為該8字沒有一個固定的意思,3名法官強調本案並非爭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是否只是單一意思,而是8字是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3名法官指兩名辯方專家證人從來沒有反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有分裂國家之意,而口號創作者梁天琦在2016年的競選演說中亦提及香港獨立,而辯方專家證人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亦同意,有人會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是提倡香港獨立,而「光復」及「革命」兩詞分別可理解為「奪回政權」及「推翻政府」,但認為兩詞並非只得單一意思;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亦同意八字與「香港獨立」有關聯。
3名法官同時考慮到案發當日是七一回歸日,亦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被告在電單車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於七一回歸日駛過繁忙的道路,當日港島區有一些非法示威活動進行,而被告在展示旗幟的同時,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公然違抗負責維持秩序的警員所作之指示。3名法官遂裁定被告展示旗幟的行為,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辯方認為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被煽惑的人士如何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但三名法官指控方毋須提供有關證據,法律規定控方只需提供證明被告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的證據,不用沒有必要證明被煽惑的人士確實進行了什麼罪行。而「分裂國家罪」中指明,任何人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由於控方已證明被告的行為煽惑他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故毋須另外證明被告的行為有否煽惑他人「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3名法官認為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故意在身後插旗以吸引公眾目光,手機收到警方舉紫旗的相片後已得悉其行為有可能違反國安法,與恐龍BB的對話中一直得知附近路障及警方防線的情況,可見被告事先策劃並有意圖違反國安法,被告亦明白8字口號含香港獨立之意,故意向公眾展示含分裂國家之意的旗幟,意圖煽惑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故裁定被告分裂國家罪罪成。
24歲被告唐英傑現面對兩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則指,唐英傑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8260、 警員 2674 和警員 12197重傷。
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 仔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 TV 7283 的電單車),引致警員 8260、警員2674和警員 12197 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永欣
建立時間13:58
更新時間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