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拍攝到7.1刺警案的網媒記者,昨(26日)夜11時被警方國安處要求落口供、搜屋及扣留旅遊證件,促警方交代。警方今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細則行動。

警方指,國安處人員昨晚持指定裁判官簽發手令,搜查兩個處所,並撿取電腦及無線電話等。案件仍在調查,暫無人被捕。

就扣查證件一事,警方解釋是按《香港國安法》第43(2)條及《實施細則》附表二,向一名56歲女子發出由指定裁判官簽發的通知書,要求她交出旅行證件。

《香港國安法》第43(2)條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7種措施,當中包括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