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律政司斥恐嚇法官卑劣 政府必嚴正執法
07月27日
對於有法官判案後遭受恐嚇威脅其人身安全,律政司回應指,律政司重申,法官行使司法權力時,必嚴格依據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案件,並受到《基本法》第85條保障,獨立地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因履行司法職能而被人恐嚇並威脅其人身安全,特區政府必定嚴正執法,絕不會容忍這種無視法紀及損害法治的卑劣惡行,警方會將不法分子早日緝拿歸案,保障社會安寧。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威脅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損害,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律政司警告,恐嚇屬嚴重罪行,任何人都不應以身試法。
律師會回應指,根據《基本法》第85條,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84條亦指出,法官應依照法律審判案件。律師會深信法官會履行司法誓言,無懼、無偏地維護法制。
律師會重申,任何意圖在法官裁決過程中施加壓力和影響的行為,都必須立即停止。律師會敦促各方尊重法治和法官維護法治的憲制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