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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的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本周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罪成。根據《港區國安法》所指,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或終身監禁,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五至十年。被告的代表律師今將在高等法院為被告進行求情。 三名法官需時考慮,將在明天下午3時判刑。

資深大律師郭兆銘進行了近十五分鐘的求情,他指本案為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而被告被定罪一事能夠對香港市民作出警告,告知眾人有什麼行為屬違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指明,案情嚴重可判五至十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五年以下的監禁。郭兆銘認為案情嚴重是有一對一的確實影響,但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人被煽惑,只是一名年輕男子快速駕駛展示一面含分裂國家意思的旗幟,故應屬案情較輕的一類。

對於恐怖活動罪,條例指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判處十年至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則可判處三至十年監禁。郭兆銘指法庭沒有裁定被告的行為是故意襲擊,而被告在衝越首三條警方防線時均避開警員,被告疏忽駕駛,但沒有損壞任何東西,亦沒有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故應屬情節較輕的其他情形。

郭兆銘續向法庭提交數封求情信,但選擇不在庭上讀出,讓法官自行閱讀,而郭兆銘提到被告在七一回歸日做了非常非常愚蠢的事,但被告曾經嘗試煞車避免意外發生,並非嘗試去撞死一名警員。被告中五畢業,曾任職餐廳侍應,單身並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單位,在獄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現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郭兆銘指被告在反修例活動中為傷者進行急救,只是做了對的事,而被告明白判詞內容亦沒有反對,其生活現已嚴重受影響,只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律政司申請沒收涉案電單車、頭盔、手提電話、SIM卡、SD卡等物件,但辯方提出反對,並指出案件為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有可能面臨上訴或重審的情況。另外,控方反對法庭參考辯方呈上的外國案例,認為法庭應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及二十四條所訂明的建議刑期來判刑,呈上國內書籍《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讓法庭考慮,並指出只有符合《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所述情況時才會減輕或免除刑罰,包括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本案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審理,被告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義務大律師陳碧琪代表,律政司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09:46
更新時間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