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判囚9年
07月30日
法庭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的8年監禁中,其中2.5年應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6.5年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故最終判囚9年(6.5年+2.5年=9年)。
法官杜麗冰庭上讀出簡短判刑理由,3名法官經考慮後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量刑起點設於6年半,恐怖活動罪則設於8年。法庭雖然得知被告有悔意,但指若被告認罪則為最大的後悔表現,並將獲得到應有的刑期扣減。然而被告否認控罪,所以並不能以有悔意作求情理由。法庭另注意到被告除了曾犯下輕微交通違規外,本屬良好品格。但本案兩項控罪嚴重,其良好品格亦非求情理由。
法庭對於被告家庭困境感到同情,而被告亦為家中經濟支柱。惟被告應在犯案前已考慮其家庭背景,故此亦非求情因素。
法庭終就煽動罪判被告囚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即使兩罪由同一事件引起,惟兩罪有截然不同的控罪原素,故此兩罪刑期應分期執行。惟考慮整體判刑原則,恐怖活動罪中的兩年半與煽動罪分期執行,餘下6年則同期執行,兩罪共判囚9年。
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任何人組織或實施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都必須因違反基本法的基本規定而予以適當懲處,而《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指明,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人,案情嚴重可判5至10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的監禁。而3名法官認為涉案旗幟已清楚地證明到,被告希望吸引公眾關注,希望盡可能讓更多人看到該旗幟,雖然辯方辯稱案情嚴重是要有一對一的確實影響,3名法官理解辯方嘗試稱,煽動公眾比單對單煽動一人的效用較差,故認為沒有理據支持此說法。
案例中指出,「煽動者」是企圖影響他人的思想以實施犯罪的人,詭計多端的程度包括提出建議、請求、勸誡、說服、引誘、喚起貪婪等,3名法官指由於煽動的方式眾多,其煽動的有效性亦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在任何情況下,觸犯煽動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被煽動後實際如何犯罪,而是取決於試圖煽動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就本案而言,被告並非孤立無援地在人海中獨自一人展示標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旗幟,而被告更故意駕車衝越多條警方防線,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身後的旗幟,以讓公眾留下深刻印象及重大的影響,法庭已在裁決理由書中表明,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以吸引公眾注意。3名法官指2020年7月1日尤為重要,除了是一年一度慶祝香港回歸中國的日子,亦是《港區國安法》實施的第一天,而《港區國安法》亦是因為2019年香港的反修例風波引起的安全問題而成立,當時有反華勢力大肆鼓吹「香港獨立」、「香港人自決」、「公投」等主張,並實施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綜上所述,3名法官認為本案情節屬於案情嚴重,故應按《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所指,判以5至10年監禁,但3名法官亦認為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行事,旗幟上的光時口號亦是籠統地呼籲民眾「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沒有向民眾提出詳細計劃,故此認為監禁6.5年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責。
3名法官指《港區國安法》第二十四條《恐怖活動罪》的措辭,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有關處理恐怖活動罪的條文相似,而最高刑罰亦是終身監禁,但由於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文化和社會經濟狀況有異,3名法官認為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案例無助本案判刑,而且刑罰亦不會與外國類似案例完全相同。而條例指明,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判處10年至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則可判處3至10年監禁。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為被告求情時指,被告在案發當日只是疏忽駕駛,但3名法官認為此說法沒有證據確實,而且他們在裁決時已裁定被告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理應停下其電單車,但被告卻公然違抗警員指示,故意衝越警方防線,最終撞倒3名警員。3名法官同時認為被告行為屬事先策劃及蓄意的行為,對道路使用者造成非常危險的情況,亦令3名警員受傷,被告的所作所為不僅危害公共安全和治安,也對社會造成重大破壞。
3名法官留意到被告的電單車配備599cc大排量機車馬達及120hp馬力,亦在審訊中透過不同的錄影片段見到被告如何駕駛電單車,故被告的電單車與其他車輛一樣,在危險駕駛時無容置疑是一種致命武器,本案是慶幸3名受傷警員沒有受重傷,其他道路使用者亦沒有受傷,故認為本案屬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四條所指的其他情形,即可判處3至10年監禁。由於被告實施恐怖活動的政治目的含分裂國家的性質,同時違反了基本法,而任何恐嚇公眾以追求政治目的的人均須受到譴責及懲罰,當政治目的含分裂國家的性質,政治目的亦包含試圖破壞國家統一之意,進而增加了被告的刑責。3名法官避免兩罪雙重計算及考慮整體量刑標準後,認為監禁8年作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最為適合。
此外,本案被告使用電單車犯案,故需考慮下令停牌。而被告案發時持有暫准駕駛執照(P牌),事前曾有4次交通違規記錄,被告駕駛態度危險,故此法庭必須下令停牌,而辯方亦未曾爭議。而根據案例,其停牌時間需與判囚同時執行,亦應比刑期長。考慮本案被告被判囚9年,故恰當停牌時間應為10年。法庭另下令充公大部分涉案物品,包括電單車、電話及防毒面罩等。
另外,辯方大律師劉偉聰離開法院時,向記者表示:「以下說話係唐生托我想同大家講,好多謝大家嘅關心同支持,時間會過得好快。佢會撐住,大家都會撐住,就好似香港嘅運動員一樣,以上嘅說話就係唐生同大家講,多謝,無其他嘢講。」被問及會否上訴,劉僅重複「無其他嘢講」,便繼續步行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