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阿Q試法自尋煩惱
08月02日
強辯光時 法庭拒納
是次的案件是《香港國安法》立法後第一宗,成為重要案例。重要性除了反映《香港國安法》並非只是一個擺設,而是會切實執行,且是條嚴厲的法律。同時法庭判定了「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具有港獨乃至顛覆國家政權的含義,違反了《香港國安法》。這個口號近年經常在社會運動以至大型遊行期間出現,一些反對派政客經常使用,廣泛牽涉,令案例有深遠影響。
法庭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作出判定之前,可能大家都知道有機會會觸犯國安法例,不敢用但又不甘心就此放棄,於是搞出一些怪招,例如「光顧香腸,時菜好味」等聽來幼稚的口號,以為這樣就可以走到「法律罅」,甚有「阿Q精神」。
這次的唐英傑案,控辯雙方都找來專家證人爭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沒有「分裂國家」或「港獨」的含意。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帶有「香港獨立」,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含義,辯方專家證人、香港大學行政及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引用元朝陳祖仁用「光復」二字,意思是指恢復舊有秩序,並非意指推翻政權。實情是,梁天琦與黃台仰在參選立法會的時候已經用上這個口號,曾說過包括打倒港共政權、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等說話,大家都明白這個口號的意思和用法,辯方專家證人卻試圖用古人使用這「光復」這兩字有其他意思,不一定是指「分離」的意思來辯護,這種咬文嚼字式的為拗而拗,最後沒有獲法官接受。
正如電影《失孤》當中,劉德華在電單車掛上他失蹤兒子的相片,很明顯就是要傳遞一個訊息:想找回兒子。劉德華是想明確傳遞一個訊息,這個行為大家都理解,不是可以隨意說他沒有這個意思。
香港過去幾年,很多暴力的、非暴力的社會運動當中,很多所謂專家,尤其是法律方面的,經常主觀理解法律,發表為拗而拗的言論,是造成違法意識,衝擊法治的根源。每當法庭做出一些不符合他們的價值判斷時,就表現失望,例如有法官判決那些在反修例運動中的違法人士入獄時,他們都會表示對裁決很失望,聲稱法庭無考慮那些被判罰的人高尚情操,認為為「達義」,就可以「違法」。這與基本的法治精神,完全背道而馳。這種自我界定的法律規則,無異於講人自講。
唐英傑案中,他在特定時間在特定場景做出特別的行為,就是要公開表達和傳遞「港獨」訊息,根本是路人皆見,不然的話,他為甚麼偏偏要選在「七.一」回歸紀念日和《香港國安法》生效的第一天做這樣的事呢?法官判決某人的行為,都會把事發時的整個環境和被告的動機作出判斷。辯方專家好像小學生辯論,逐粒字去按自己的邏輯去強辯,起不了任何辯護作用,卻麻痹了受他們影響的支持者,產生社會和法律不公的錯覺。
同樣地,現在有些人創作出一些古靈精怪的字眼去打擦邊球,挑戰法律。若果只是小打小鬧,沒有惹起公眾關注,有時會逍遙法外,但若真的有人追究起來,能否脫身真的說不清。
人多行事 一樣落網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是否應該容忍或鼓勵一些人刻意要挑戰法律呢?法律規定不可以縱火,縱火會判以重刑,偏偏有人會問燒烤生火是否犯法呢?你說不是,他們會說如果在大廈的後巷或者人家的門口燒烤生火,是不是可以?類似問題,法律不會寫得很詳盡很清楚,在執法判刑的時候,就會按當時的環境作出判斷。在郊外的指定地方生火燒烤當然可以,但如果有人刻意走到在別人的門前煨番薯,能否說得過去呢?由此可見,一些天真幼稚的「辯解」,其實只是推人落法網的陷阱。
回歸後有些人常說香港沒有自由,然後不斷去測試法律底綫。香港是法治社會,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所有的自由,大家都可以享有。至於犯法的,或者是一些擦邊球,大家是否應該聽信他人之言走去冒險,以身試法呢?上個星期,觀塘一個商場直播奧運,很多人在觀賽,當奧運會播中國國歌時,有人拿出港英旗在現場揮舞,他當時的想法可能是自覺「揮舞國旗也犯法?」又或者認為「刑不責眾」,結果就被捕犯上官司。在法庭上他會如何辯護,屆時才能揭盅,他的動機為何,大家各自會有答案,但這些人在沒必要的情況下以身試法,惹上麻煩,何苦來哉,若然就以此認為法網森嚴,又或執法過苛,這就要回看一下自二○一九年以來街頭、網上以至於公共地方曾經出現的混亂,以及今日的相對有序。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港情周記」 作者:陳約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