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耀明涉向他人提供娛樂被起訴 大狀:藝人站台拉票不犯法
08月03日
他坦言,「提供娛樂」的定義要視乎現場證據及其他元素決定,表演魔術、講棟篤笑等亦可算是提供娛樂。
選舉造勢大會避免娛樂活動
陸偉雄指,表演者本身並非專業藝人亦未必不算娛樂,他提醒最安全的做法是選舉造勢大會應避免安排娛樂活動。
陸補充,有關法例規管時間包括選舉的前、中、後段,視乎相關人士有否在該活動中作出呼籲投票的行為,例如選舉前半年的音樂會一般不屬選舉活動,但若有人在音樂會上唱歌後,呼籲觀眾「多多支持,請投某人一票」則會將該活動變成選舉活動。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向傳媒指廉署執法合法合理。他解釋,法律亦沒有清晰界定何謂「娛樂」,按一般理解載歌載舞應屬娛樂,黃耀明作為歌星獻唱就更接近相關定義。他指,單是登台表演不會犯法,在競選活動中提供娛樂也不一定犯法,但若在提供娛樂前後呼籲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人,便有機會構成舞弊。由於黃耀明涉公開呼籲投票故構成犯罪元素,即使候選人曾申報有關「款待」亦不代表可脫罪。他又說,若候選人邀請藝人站台造勢或到場與市民合照則不算提供娛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