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女子,控告她向入境處、房屋署及社會福利署人員提供共逾3,000元,以處理其兒子的身份證申請,以及加快其公屋申請。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她被還押至8月20日判刑。
  
54歲無業的被告陳玉娟,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另外兩項貪污控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時為其兒子向入境處提出核實身分證資格申請,她亦有申請公屋,正等候房署安排編配單位。被告於2019年12月5日到入境處辦事處,以其子的名義作出核實身份證資格申請。由於被告兒子並未在申請表上簽署,入境處拒絕接受有關申請表。
  
被告不久後再次遞交申請表。一名入境處人員發現申請人仍未在申請表上簽署,被告於是在該職員面前,於申請表上簽署其兒子的名字,並把申請表放入一個信封及要求該職員幫忙。該信封後來被發現載有1,100元現金。被告同月被廉署拘捕,於警誡會見期間她承認有關金錢是給予政府的「手續費」,以及感謝入境處人員協助她處理有關申請。
  
被告其後分別於2020年3月2日及5月12日到訪房屋署及社署,要求有關部門協助加快其公屋申請。被告先後分別把載有2400元及40元的信封,交給一名房屋事務主任及社會工作主任。房屋署、社署及入境處人員均沒有接受被告提供的款項。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貪污是嚴重罪行,不容於社會。被告的貪污罪行涉及三個政府部門,其中兩項罪行更於被廉署拘捕後發生,因此必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