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港府前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市民於各區發起連串示威。17歲男生及22歲無業男被指於黃大仙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無業男另被控拒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莫子聰今於觀塘法院裁定男生非法集結罪成,下令他還柙至9月2日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等報告。至於無業男所有罪名不成立,獲無罪釋放。

被告依次為17歲學生麥永華及報稱無業的22歲男子阮子滔。二人同被控於前年10月7日於黃大仙外附近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阮子滔另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指他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及管有兩個士巴拿。

莫官裁決時指,當日新光橋上除首被告外有另外3人先後用藍光及白光照向警員,認為首被告與他們有「共同犯罪計畫」以光束射向警方,意圖妨礙警員觀察及干擾視線,裁定其行為出於報復心態且具挑釁性,容易引起雙方衝突,擾亂公眾秩序,故首被告須附上從犯的罪責,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首被告須還柙至9月2日在東區法院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莫官拒絕應辯方要求一併索取感化報告。

負責拘捕次被告阮子滔的警員11893 方耀供稱,當日與次被告相距10米,光線充足,加上次被告沒有戴口罩,因此能夠看清楚對方容貌。惟莫官質疑,如果方警員的說法屬實,無可能在3份書面證供和記事冊中均沒有提及曾看到次被告的容貌,批評其供詞不合情理。

莫官續指,方警員稱從後追捕次被告時曾與他對視,與次被告的逃跑方向不符,而且當日龍翔道沒有堵路,車速很快,次被告不可能如同方警員所說,企圖爬出馬路旁的花槽,質疑方警員的說法有「匪夷所思」及「有嚴重不合理之處」,故不接納其供詞。此外,控方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經與任何人集結,以及在被捕前作出甚麼行為,最終裁定3項控罪全部不成立。

法庭記者:凌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