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毒案上訴揭原法律人員違規定 律師會:若違規會按既定程序調查
08月12日
律師會回覆傳媒查詢指,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律師未經律師會的書面許可,不得就他的執業業務,僱用或支付酬金予被裁定觸犯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罪行的人。
發言人指,律師會有定期透過會員通告,發布適用於相關條例的人士名單,但名單未能盡錄,律師行亦應向準應徵者查詢其過往記錄,以確保符合規定。律師會如發現律師違反條例,會按照既定程序調查。如有需要,將轉介至律師紀律審裁組召集人,進行紀律聆訊。
另外,在該案件中代表上訴人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上午在電台節目上披露,當事人原代表律師由案中另一被捕人的親戚介紹,並游說其認罪以換取減刑,涉嫌利益衝突。律政司其後堅持繼續起訴馬姓青年,終致冤案,稱「我戥這些年輕人很慘,這麼勤奮的後生仔,無緣無故坐了五年監。」
他又引述上訴判詞指,控方似乎將無辜的人定罪,但「放生」懷疑刑責更重人士,案件有很多疑點、上訴人原有的法律團隊亦有問題。惟他相信要追究律政司有一定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