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至14年6公眾墳場先人遺骸須移走
08月13日
該項命令是食物環境衞生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19A條的規定發出,該條例授權食環署署長,指示從公眾墳場內移走及處置埋葬不少於6年的遺骸。
根據有關命令,2014年安葬於和合石墳場、長洲墳場、大嶼山大澳墳場及禮智園墳場的棺葬墓段;羅湖沙嶺墳場T段;沙嶺金塔墳場的政府金塔墓段,以及2013至2014年安葬於沙嶺墳場的鑽石山無人認領金塔段的人類遺骸須移走。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撿掘及處置其先人遺骸,須於本月30日或之前前往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提出申請,地址為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查詢請電2365 5321或2364 5364。
如未按上述方法處理,下葬於該6個墳場的遺骸會先在政府火葬場火化,而骨灰將安葬於羅湖沙嶺金塔墳場或食環署署長指定的其他墳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