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坑頭村唐狗被捕獸器夾到 暫未有人被捕
08月15日
報案女狗主姓曾,56歲。據曾婦向警方表示,其飼養的一隻唐狗,上周五(13日)在坑頭村近雙魚河山邊疑被捕獸器夾傷腳,警員接報到場,發現涉事唐狗左前腳受傷,經初步調查疑牠誤中捕獸器。
其間警方亦通知愛護動物協會人員到場協助,並到事發山邊一帶調查,惟經一番搜尋未發現有關捕獸器。受傷唐狗由狗主自行交由獸醫診治,案件列作求警協助,由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調查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條例》),任何人如未經許可,不得管有狩獵器具(例如捕捉器、捕獵網、羅網、黏鳥膠等),亦不得利用狩獵器具捕獵任何野生動物。管有狩獵器具或利用該等器具捕捉野生動物,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如有關動物屬於《條例》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則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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