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衝突|5男女認刑毀等6罪 其中4人判囚4個月
08月16日
黃官判刑時指,雖然交通燈損壞程度輕微,但本案嚴重之處在於當日有人於網上號召行動,相關地點亦找到油漆及通訊機,可見案發早有預謀。即使各被告不認識對方,惟他們有規模地破壞交通燈,意圖癱瘓交通令市民不能正常上班,以發洩他們不滿,故必須嚴懲。
考慮各項因素後,黃官判首被告劉佳妮、第三被告黃榮津、第四被告冼迪及第五被告羅永恆監禁4個月,次被告陳祖澤則被判入勞教中心。首、次被告須各賠償 296 元清潔費,第三至五被告則各賠償 444 元。次被告另涉無出示身份證,再判罰700 元。
辯方求情指,眾被告的報告均非常正面,顯示他們對事件有深切反省,因一時衝動及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相信已得到深刻教訓,重犯機會低。其中第四被告冼迪以一級榮譽畢業於科大,現修讀博士課程,致力透過科研回饋社會。此外,第四被告當日於現場撿起的無線電僅是一條天線,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經使用該無線電作通訊之用,事件無釀成實際的交通意外,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黃榮津並非熱衷於參與政治的人,而案發日期仍處於社運早期,本案與「私了」案件不同,不涉仇恨或滅聲的元素。惟黃官指出,事件涉及破壞公共交通,受影響的乃廣大市民,而非只是一間商舖。
五名被告依次為劉佳妮(32歲、自僱人士)、陳祖澤(22歲、無業)、黃榮津(26歲、汽車維修技工 )、冼迪(22歲、大學生)及羅永恆(22歲、無業 )。劉佳妮及陳祖澤承認於前年8月5日毀壞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的交通燈,以及於同日分別在荃灣聯仁街及橫窩子街未能出示身分證;黃榮津、冼迪及羅永恆則承認於同日損壞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的3個交通燈的綠燈。5人原被控的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及串謀刑事損壞獲撤回。
法庭記者:凌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