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被判囚9年 唐英傑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08月17日
24歲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則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李灝明、 警員 葉偉全和警員楊俊耀重傷。而根據《港區國安法》所指,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10年。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