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前年6月反修例示威事件逾萬人被捕,有部分被告因未能承擔聘請律師而向法律援助申請。根據資料,截至本月4日,法援署就反修例相關的刑事案件共批出1,056張法援證書,所支付的總法律費用約為4,290萬港元,當中涉及共311宗法援個案。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回覆本報查詢稱,法律援助署長期容許法援受助人自選律師之制度,多年以來備受公眾質疑,合理的社會人士均評擊此制度助長了部份受助人濫用公帑,也對法律界中的特定經濟圈提供了長期的經濟支持。

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五(一)條,「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外國對於給予當事人選擇律師的權利,到底是怎樣的? 2002年,在匈牙利布達佩斯一個國際會議上, 出現了以下的一個觀點:當事人不應該具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原因是國家負擔不起。 至2017年,在愛爾蘭貝爾法斯特一個由國際律師協會組織的法律援助原則專家討論會, 有專家再次提出:不應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律師,理由是:當事人不具備作出正確選擇的能力。

龔指從經濟角度來看,一個國家或地區提供的法律援助水平,正與其整體經濟實力成正比。 缺乏豐厚的財力資源,個別國家或地區當然沒有經濟能力去支付昂貴的法援計劃;要是每位法援受助人都要求獲委派收費高昂的資深大律師代表,則法律援助署最後埋單的時候,必然需要付上天價。 如果受助人最後輸掉官司,並要支付勝方的訟費,則法援機構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爆眼女的官司便是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公帑被濫用,最後由納稅人埋單。 此外,因應爆眼女濫用法援事件,當局應考慮修改將署長可在受助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連續逗留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取消其法援證書之規定,收緊為「三個月」。

綜觀先進國家的標準,均把法援定位於「滿足最基本要求」,這與「法律服務追求卓越」的目標截然不同。 舉例來說,英國認為法援只確保提供「符合最低標準」的服務; 加拿大認為法援服務是「中等收入者所能購買的服務」;至於國際律師協會的觀點,則是「最低限度應按職業行為守則行事,並在合理的情況下可提出更高道德要求」。 委派資深大律師代表黃絲份子, 標準達到「提供奢侈的法律服務」,遠遠高於國際標準之把法援定位於「滿足基本要求」 又怎能稱得上是最合符香港社會各界的整個利益?

雖然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區內遷徙的自由」,公屋的申請者可否依賴這條去要求特區政府在豪宅區興建公屋單位予其入住?相比較下,要求獲委派資深大律師去代表法援受助人,與要求入住於豪宅區內興建的公屋,正是異曲同工,兩者都是極不合理的要求,故均不會在《基本法》的保障範圍內。

故此法援制度不應容許受助人自選律師,免制度被濫用; 收緊規定為在香港以外地方連續逗留多於「三個月」,法援署長變有權取消之前批出的的法律證書; 規定受助人獲批法援證書期間 ,不管基於任何原因離開香港,都要在離港前通知法援署,並於返回香港之後也通知法援署,以便法援署可安排其法援證書得以繼續生效。 另一方面,既然這些案件有612基金做後盾,為何法律援助仍要批出法援證書給案中被告, 甚至容許案中出現第二位大律師,由612基金支付律師費?

法庭記者:徐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