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修例優化鄉郊代表選舉安排 周五刊憲
08月18日
選委會發言人今日(18日)指,為優化鄉郊代表選舉中的選舉及選民登記安排,建議提出的修訂包括優化查閱和編製選民登記冊的工作、延伸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至居民代表選舉及街坊代表選舉的選民新登記申請、修訂選民登記的限期、修訂披露個人資料的要求、容許民政事務總署設立投票兼點票站、准許在鄉郊代表選舉中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
另外,選委會亦建議賦權票站主任為有需要的選民設特別隊伍,以及賦權民政事務總署署長要求收取政府補助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借出其物業以供設立投票站及/或點票站。
有關修訂旨在優化鄉郊代表選舉中的選舉及選民登記安排,以及在《2019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及《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通過後令鄉郊代表選舉的選舉安排與其他公開選舉一樣。
將予修訂的兩條規例為《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541K章)和《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541L章)。修訂規例將於2021年8月25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視乎立法會的審議結果,有關修訂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