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家健案丨律師會回應「師爺」聘任問題 將檢討查閱案底機制
08月20日
香港律師會解釋事件指,《法律執業者條例》要求所有事務律師行或外地律師行的受聘員工,都要獲律師會的批准才可工作,惟執行上面對不少問題,全港律師行非律師員工多達1.6萬人,律師會無權逐一查核其犯罪記錄,強調律師行應自行向潛在應徵者了解相關紀錄。
律師會表示,會方與警方檢討查詢刑事紀錄的程序,並與執法部門討論有關法律探訪的審核程序,並檢視、研究有關程序如何改善。律師會亦指,如果發現任何律師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將按程序調查,不排除轉交律師紀律審裁團作紀律聆訊。律師會正積極地檢討該條文,研究如何完善有關機制。
至於法律探訪被羈押人士的安排,律師會指探訪資格由各執法機關審查,律師會與每個執法機關在有詳細的協定,包括誰可以出席法律探訪,以及須要出示哪些身份證明和授權證明等。而律師行文員不得單獨進行法律探訪。
律師會續指,若要進行法律探訪,有關人士必須是「授權律師行文員」,即經律師會批准具有此身份的人士。即使是授權律師行文員,也不能單獨進行所有探訪。而所有對被羈押人士的法律探訪,都由執法機關審批,律師會會與執法機關聯絡,以了解會方能如何協助檢討有關程序。
至於關於陳強利過去工作經歷,律師會指不能討論任何特定人士過往工作經歷。但若有理由相信任何律師,或外地律師違反有關條例,會方將按既定程序進行調查。如有需要,律師會會將案件轉介至律師紀律審裁組召集人進行紀律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