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31日民陣原訂舉辦「8.31再集結」遊行,被警方反對後仍有大批市民上街,演變成衝突。一對男女涉當日在灣仔參與示威被捕,被控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案件早前審結,李俊文法官今於區域法院指裁定二人暴動罪脫,女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至於較早前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男被告則罰款2,000元。

李官裁決時指,當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多個路段發生激烈行為,有人在不同時段損壞《大公報》標誌、用垃圾筒等堵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照雷射光速,眾人在警方警告後未有散去,裁定當時在軒尼斯道及菲林明道一帶發生歷時半小時的暴動。

李官認為控方倚賴兩被告衣著裝備、逃跑路線等環境證供均不能肯定二人曾參與暴動中的激烈行為,甚至按共同犯罪計劃或協議行事。其中男被告當日身穿救護員背心,背包內有急救物資,反而引伸到另一合理推論,即他僅在現場提供急救服務而非參與暴動,雖然此並非辯解理由,但亦不是入罪原因。針對控方指二人曾逃跑,李官則指男被告回應警員時態度溫和,而女被告則走得比其他黑衣人慢,途中曾停下拾起手機,對於兩被告行為是否構成逃跑有保留。就算二人真的如控方所言般逃跑,亦算是情理之中,或因恐懼、避免麻煩及牽涉在內而逃跑。

女被告另涉藏攻擊性武器,李官就指女警19083的證供有缺失,檢取涉案雷射筆時不聞不問,因「記憶深刻」也沒有將其以書面紀錄的做法有違常理。當日共有22人被捕,無法肯定涉案雷射筆是從女被告背包內搜出,故裁定此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並批准其訟費申請。

至於男被告早前承認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由於法庭經已裁定他沒有參與暴動,控方無證據證明該部收發機曾被使用作違法行為,李官基於情節輕微判罰2,000元。

被告依次為報稱護理員的楊光智(25歲)及女學生湯家欣(20歲)。

法庭記者:凌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