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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前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在灣仔的「快閃」示威堵路中26人被捕,其中涉案5人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各被告均否認1項暴動罪,其中4人另否認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方大律師林芷瑩指,警方當日多次警告下5人仍不散去,透過身處現場以增加集結人數,屬懷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

15歲男生、17歲學生李安翹、21歲蘇雅賢、23歲學生謝兆雄及26歲音樂導師陳樂燊全部否認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在前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與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的一段路參與暴動。5人另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除李安翹外,其餘4人均否認控罪。

控方的案情指,當日下午約5時12分,案發現場有超過500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警方到場並舉起兩支橙旗及一支黑旗,示威者沒有散去,並繼續投擲汽油彈、掘磚及以車胎、巴士站路牌等堵路,有雜物於馬路上被焚燒;另一部分人則組成人鏈,向灣仔方向傳遞物資。警方先後發射3輪催淚彈驅散,約下午5時52分展開驅散行動並拘捕5名被告,他們當時均身穿黑色衣物、戴上防護物品及蒙面物品。針對李安翹的案情指,她在警員要求下沒有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並不停擺動身體反抗。

5人均不爭議案發時間有暴動發生,惟表示他們沒有參與該暴動,辯方另爭議搜獲的藍色泳鏡不屬於15歲男生,及涉案的半臉式面罩在何找到。控方大律師林芷瑩援引多宗案例,包括梁頌恆衝擊立法會案,指出控方不必證明涉案人士的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亦不必定知道自己已身處暴動現場。林續指,警方當日多次警告示威者離開,5人以物品遮掩容貌及身分,明顯地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而集結,並透過身處現場以增加集結數目,以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或掩護,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控方將傳召包括警員和政府化驗師在內共逾10位證人。

法庭記者:湯璧瑜